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卫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董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正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卫平撤回对被告董正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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