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仕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恩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企业天地3号31层02房。
法定代表人:聂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巴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潜江市。
被告:恩杰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聂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仕洲与被告武汉恩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维平、恩杰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孙仕洲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孙仕洲此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本案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再行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仕洲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仕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仕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