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苍山县。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苍山县。 被告:临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经查:2021年1月15日18时,在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道托镇加油站南200米路段,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蒋某某的鲁Q*****/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刘某的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方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因事故造成在车辆损失共计4802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英因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损失34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付至原告刘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 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英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晓霞 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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