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
法定代表人:孙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郑小光,男,****年**月**日出生,系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户籍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新翼村。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小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小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上仅提供被告户籍地址及手机号码135××××1647,但被告郑小光现不在户籍地居住,且该手机号码已停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小光准确住所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郑小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5元,减半收取80.37元,由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