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帆,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袁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文芳与被申请人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芳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丹名下银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文芳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丹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