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清雅公社餐饮店。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千禧龙庭小区****。
经营者:佘跃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清雅公社餐饮店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清雅公社餐饮店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充分运用了直接送达的程序,没有提交不能联系到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不能直接采用留置送达程序。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违法,不能够证明2019年11月18日上诉人就应当知道行政处罚结果。上诉人知道行政处罚结果是在2020年5月9日,应当按照上诉人知道处罚结果之日起计算提起行政起诉的期限,目前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在起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初4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