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宋玉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东,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曲礼波,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姚洪艳,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曲礼波、吉林省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曲礼波在申请人处的抵押物外,未发现可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为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吉0602执5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