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新苑林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3月11日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共15天2250元,后继续按日息千分之三给付利息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止),本息合计52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21年3月10日偿还,如不还按日千分之三给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庭审中,李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还款日2021年3月10日止,如不还按日千分之三利息结算,借款人:王某某”。虽然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但本案的事实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通过原告购买原告哥哥房屋,欠房款14000元未付,以上欠款本金合计44000元,因该44000元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来院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出具的50000元欠条中本金金额为44000元(含房款),本金并非50000元,故本院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本金金额为44000元,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该44000元返还给原告。关于利息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4000元及此款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2021年2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44000元本金偿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