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灵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十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9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珍、检察官助理薛云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李晋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该犯具有本次考核周期内财产刑未履行,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抢劫罪,情节恶劣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7月、2019年3月、7月、12月、2020年7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237.5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王某某在暂予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且前后所判罪刑均属暴力性犯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