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孝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胡秀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毛永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许凤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毛德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孝永、胡秀勤诉被告毛永民、许凤勤、毛德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毛孝永、胡秀勤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孝永、胡秀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孝永、胡秀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毛孝永、胡秀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