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永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闫兆谦(系张永稳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邸亚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申请人:赵英勋,男,成年,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永稳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邸亚中驾驶的赵英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数额50000元),期限为二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邸亚中驾驶的赵英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永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胜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