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申请人: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贺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17日发出(2021)晋0502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贺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贺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502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55元,由申请人王某承担,如在法定期间转入诉讼程序,本案申请费直接折抵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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