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营房甲5号院。
法定代表人:程跃进,执行董事。
被告:程跃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安国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冰与被告北京国美味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程跃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冰撤诉。
审
判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