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洪波,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洪波罚金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6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处罚刘洪波罚金138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洪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洪波名下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洪波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刘洪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6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洪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博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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