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玉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孙晓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殷玉兵与被告孙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玉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系同事关系,被告是原告的领导。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该笔借款于2020年1月25日还清。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却迟迟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晓庆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20年1月25日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借条、辽阳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25日还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规定,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20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殷玉兵要求被告孙晓庆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玉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孙晓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明杰 人民陪审员 胡古月 人民陪审员 杨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