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19487432XT。
法定代表人:黄尚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该公司城北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志,该公司城北支行信贷员。
被告:梁荣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