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雁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上思县农机供应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威雄,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雁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07.8元,申请执行费203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思县农机供应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现已对其作限制消费处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以及通过实地调查被执人家庭经济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020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