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绿荷隆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4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月,男,北京市绿荷隆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杰,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运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绿荷隆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奶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运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奶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由于当时出现内部管理问题,故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得到通知并参加诉讼。二、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即2020年11月13日租赁合同析产补偿明细、支出凭单、张运涛收条等,证明奶牛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3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张运涛补偿款742 641元,张运涛的拆迁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原审判决其再支付30万元的补偿款属于重复补偿。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称有新证据即2020年11月13日租赁合同析产补偿明细、支出凭单、张运涛收条等证明奶牛公司已支付张运涛补偿款742 641元,原审判决其再支付30万元属于重复补偿,审查中张运涛提交了奶牛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6月18日出具的证明及收条补充说明,证明奶牛公司认可其支付张运涛的补偿款742 641元中不包含本案的30万元。奶牛公司对张运涛提交的证据上公司公章及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奶牛公司前后陈述不一致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租赁合同及奶牛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证明等判令奶牛公司给付张运涛补偿款3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奶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绿荷隆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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