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翼林,男,****年**月**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公司法务,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强,男,****年**月**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公司法务,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赵广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毛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巨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S-241旁边。
法定代表人:赵广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广力、毛玉兰、漯河市金巨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802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