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玉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李炳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玉朋与被告李炳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玉朋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玉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玉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