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铁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尹铁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尹慧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尹铁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郑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被告:尹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铁顺与被告尹铁民、尹慧芬、尹铁贵、郑小英、尹慧共有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尹铁顺诉称,尹绍田是尹铁顺、尹铁民、尹慧芬、尹铁贵的父亲,是郑小英的公公、尹慧的爷爷。尹绍田的父亲及妻子已去世,尹绍田于2019年2月25日去世,其儿子尹某即郑小英的丈夫、尹慧的父亲于2021年2月2日去世。尹绍田去世后,社保部门给尹绍田发放40个月的工资263,714.48元抚恤金,该抚恤金由尹铁民、尹慧芬制定了抚恤金分配方案,尹铁顺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绥滨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尹铁贵与绥滨县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尹铁顺与被告尹铁民、尹慧芬、尹铁贵、郑小英、尹慧共有纠纷,绥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被告尹铁贵与绥滨县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绥滨县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