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海燕,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审理经过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沪0104执3793号,要求被执行人孙海燕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诉称
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海燕名下少量存款,并执行到位690.51元。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又执行到位13,328.56元。2021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的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