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洪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杨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洪喜与被告杨文超、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洪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