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81414950N,营业场所: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小寨村。
负责人:王宝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1461M,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石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2603元,由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