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781414950N,营业场所: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小寨村。        

负责人:王宝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1461M,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石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2603元,由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