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 委托代理人:邓自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冯俊健,男,汉族,现年48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张博,男,汉族,现年41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刘杰,男,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赵欣欣,女,汉族,现年30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威,男,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尹帆,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俊健、张博、刘杰、赵欣欣、张威、尹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逾期未缴,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俊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