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丽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望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牟丽添与被告吴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丽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望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牟丽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7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原告与其胞姐牟旭平与被告共同经营广西万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合作原因,原告与牟旭平提出退股,被告同意退还股金共7万元,由于被告没有支付股金,所以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了债权。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将退股款转为借款,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归还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追索未果,被告已经构成失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望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牟旭平同是广西万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作经营中,原告与牟旭平退股,被告同意退还股金7万元给原告。2019年11月18日,被告把退股款

当成借款,出具《借条》给原告。上述事实,在本院(2020)桂09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告立写《借条》后,没有付款给原告。2021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公司欠原告70000元,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还款并从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望福返还70000元给原告牟丽添;

二、被告吴望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牟丽添(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吴望福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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