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本调解内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汉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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