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杨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宝树,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双喜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肖宝树的装载机车辆(价值30000元),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肖宝树的装载机车辆(价值3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双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小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