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028P。 负责人:黄中清,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诉被告金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琴 书 记 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