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希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刘孝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希礼诉被告刘孝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希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被告所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4906元、执行费1700元,共计13660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25日,原告为被告在徐州市李新民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年10月24日又续借60000元,借款均被被告拿走用于做生意,后来因被告经营不善,未及时将借款还给解振西、李新民,铜山区人民法院遂将原告120000元(其中119366元工资、633.74元现金)执行给解振西、李新民,另原告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缴付执行费1700元。综上所述,被告不珍惜友情,完全忘记了原告对其帮助之恩,未及时还款,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故原告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公断。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立案起诉被告刘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返还担保款120000元及利息5220元,合计125220元。因原告张希礼为本院人民陪审员,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苏03民辖1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因原告张希礼系本院人民陪审员,为避免产生合理怀疑,确保裁判公正,该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裁定该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张希礼诉被告刘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希礼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撤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口头裁定准予原告张希礼撤回起诉。
另查,原告张希礼系本院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从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张希礼系本院人民陪审员,本案纠纷已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本院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希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