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男,31岁(****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高建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高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某村其家中,以破坏燃气表,致使燃气表过气不计量的方式,盗窃使用燃气。经核实,被盗燃气量为2192立方米,金额为人民币5721.12元(已补缴)。被告人高建于2021年3月17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被告人高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补缴燃气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高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高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童 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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