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冬庆,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都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意滨,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都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2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九江市浔阳区华宝花园4栋3单元302室被害人吴某的家中、华宝花园4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成某的家中、九江市浔阳区国棉四厂宿舍21栋1单元304室被害人陈某的家中实施盗窃,三次共计盗窃现金人民3200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意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黄意滨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冬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意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九江市浔阳区华宝花园4栋3单元302室被害人吴某的家中、华宝花园4栋2单元102室被害人成某的家中、九江市浔阳区国棉四厂宿舍21栋1单元304室被害人陈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分别窃取现金若干。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三次共计盗窃现金人民32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3200元,由本院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成某、陈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成某、陈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侦查报告及照片、被告人曹冬庆摩拜单车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天网监控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冬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意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曹冬庆、黄意滨家属退赃的行为可视为两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意滨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冬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黄意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