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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亚宁,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元成路199号2号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GNT552E。

法定代表人:汪春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亚宁与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0)17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亚宁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董亚宁案款人民币77859.89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0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其名下2家银行账户轮候冻结。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已经不在原地址实际经营。

截止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亚宁案款人民币77859.89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068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此外,本院通过另案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甄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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