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
法定代表人:祝春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刘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刘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10218元,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案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3月2日,被告刘炉向原告线上申请借款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号为92520200002064,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的期限自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28%,单笔借款利率以在借款人提款过程中经借款人电子确认的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刘炉分别于2020年3月2日、3月4日到原告自助机具分三笔办理自助借款20000元、30000元、50000元,明确利息按年利率8.28%计算,2021年3月2日到期,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20日止,后被银行系统自动扣息104.88元、395.12元,截至2021年7月1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218元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炉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10218元,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被告刘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