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荣路136号10栋首层夹层。 法定代表人:刘源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肖**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林、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伟林、肖**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现代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江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