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鑫兴钢材店,住所地:罗城东门镇供电小区。
经营者: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朱雪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谢绍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鑫兴钢材店与被执行人朱冬雪、谢绍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122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194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谢绍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83000元及利息。(2)朱冬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287374.33元及利息。(3)谢绍建负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朱冬雪负担案件受理费2553元,申请执行费6956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