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朱艳玲,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执行人:周灵,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建辉,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艳玲,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灵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朱建辉、朱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艳玲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1、周灵请求强制执行(2015)工法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书,朱艳玲已向贵院提交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 2、周灵请求执行朱艳玲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第六委金世饭店佳房私字第9***0号商服(902.22平方米)拍卖申请抵债。朱艳玲提出异议。 3、根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87号、(2014)工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周灵代表殷英杰,同意两案所涉及执行款项,以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整结算,在本案人民币一百万元整的范围内,朱艳玲同意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确认后,下达(2015)工法执字第38号,38-1号执行裁定书。 4、2017年12月7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结案通知书(2014)佳发执字第21号、(2014)佳法执字第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朱艳玲经与周灵协商后,与当日另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执行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双方确定了抵债房产(为金双江名下的房号00***1,层次4、5、6层,总面积300.74平方米)的坐落位置,并确定了该抵债房产现状的经济价值(参考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房产拍卖后流拍的价格),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七千元整,周灵同意以此价格接收该房产,多出价款给付朱艳玲,补该房产价款。双方均认可债务债权结算完毕,并签字拓印。次日,此协议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确认后,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工法执字第38-2号。于2017年12月11日,向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工法执字第38-2号。 5、周灵于2018年1月9日以转移登记为由,向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见房屋测绘报告20180100****),并已分割完毕。而后,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因该房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无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故暂缓办理。 6、2020年12月21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向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补充)(2014)佳法执字第21号、(2016)黑08执恢14号,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声明作废公告(2020)第1214号。得到通知后,周灵前往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但在缴纳相关税费时,周灵要求朱艳玲先行将此房屋落户其名下,并交纳相关税费,然后过户给周灵。朱艳玲表示同意先行将此房屋落户其名下,然后配合过户给周灵,但拒绝缴纳相关税费。 7、朱艳玲于周灵2017年12月7日另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虽未明确由谁缴纳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但双方确认了该抵债房产现状(所有权人金双江)的经济价值,并确定了抵偿价格,且经济部分、债权债务均已交割完毕。无论周灵基于任何理由,朱艳玲在本案中签订的所有协议之内容,均已履行完毕,无理由承担一百万元以外的任何费用。 8、周灵提出,因朱艳玲不缴纳其执行回的房产面积902.22平方米(9***0号房产)的相关税费,导致周灵不能把接受抵押的300.74平方米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受到损失,并要求向朱艳玲追偿2017年12月至今的利息。朱艳玲表示与事实不符:2017年12月7日,该房产由佳木斯中院执行给朱艳玲时,周灵是知道该房产处于查封状态的,所以当即未能办理产权过户。周灵表示她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除查封,朱艳玲表示配合并与周灵另签订和解协议。2020年12月24日该房产解除查封,周灵可以持工农区人民法院下达的相关文件,单独办理300.74平方米的产权,但因税费缴纳出现了争议,2020年12月30日工农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工法执字第38-3号,周灵,朱艳玲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 9、朱艳玲作为本案当事人,积极履行本人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之内容。周灵向朱艳玲提出协议外的要求被拒绝后,向法院申请查封朱艳玲其它个人资产,并申请强制执行。朱艳玲不明白,到底周灵是要法院执行什么才能满意,才肯结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自愿签订的相关协议,怎能允许出尔反尔。 10、综上,朱艳玲请求贵院:驳回周灵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作出结案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周灵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10日,朱艳玲(系朱建辉母亲)朱建辉与周灵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因朱建辉现暂无能力偿还债务,由朱建辉母亲朱艳玲代其偿还,方式为朱艳玲诉被告金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执行回款后偿还周灵及殷英杰与朱建辉两案的债务共计100万元。同时朱艳玲同意其在承担100万元债务限度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工法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朱艳玲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12月7日,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佳法执字第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金双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六委金世饭店佳房私字第93***0号,建筑面积902.22平方米共三层商服用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朱艳玲所有,抵偿价格为2900096.08元。同日,周灵与朱艳玲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周灵)乙(朱艳玲)双方就乙方在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执行的金双江名下房号000***、层次4-6层面积902.22平方米、产权证号93***0的位于佳木斯前进区永安社区的房产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法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追加乙方为被执行人,乙方也同意给付甲方欠款100万元,乙方同意用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被执行人金双江名下房号000***、层次4-6层面积902.22平方米、产权证号93***0的位于佳木斯前进区永安社区的房产其中的第四层面积300.74平方米以物抵债给甲方,折合人民币为1227000.00元,其中,100万元的本金和37000.00元的垫付评估费款,总计1037000.00元。甲方应当返给乙方1900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完毕。二、乙方收到佳木斯法院裁定同时必须无条件的配合法院和甲方到佳木斯产权处办理房屋第四层面积300.74平方米分割及过户到甲方名下的所有手续。协议签订后,周灵按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后双方在房屋过户缴纳税费负担问题上出现分歧,因抵偿于周灵的第四层房屋如欲过户到周灵名下须先由金双江名下过户到朱艳玲名下,再过户给周灵。朱艳玲至今未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周灵请求法院拍卖佳木斯市前进区六委金世饭店佳房私字第9***0号商服第四层和第六层抵偿欠款,其中拍卖第六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屋过户中朱艳玲应承担的税费问题。本院通知朱艳玲拍卖房屋问题后,朱艳玲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诚实履行,而该协议履行完毕的标准是案涉房屋过户到周灵名下。朱艳玲无论将案涉房屋处置给谁,由金双江名下过户到朱艳玲名下的第一手过户费用都是必然也是必须要发生的,缴纳该费用是朱艳玲完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必然要求。因抵偿于周灵的第四层房屋如欲过户到周灵名下须先由金双江名下过户到朱艳玲名下,再过户给周灵,而朱艳玲至今未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系未完全、充分的履行和解协议,故异议人所称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全部内容不成立。如朱艳玲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为执行案件需要拍卖被执行人朱艳玲所有的案涉房屋(以其承诺的100万元额度内进行偿付)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朱艳玲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芊冀 审判员  辛泽西 审判员  郭 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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