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 负责人:李连全,该单位行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0号(哈尔滨市万达商务中心商楼3栋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麻森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华山路10号万达广场3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竟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436号判决书,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43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谢 宁 审判员 李晓芳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