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武家庄镇人,现住中阳县升辉佳境13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暖泉镇高崖头村人,现住中阳县升辉佳境13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33219891112284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同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某工商银行(卡号:62×××31)、农业银行(卡号:62×××72)等银行存款共173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3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遐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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