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喜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喜群因与被上诉人彭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967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喜群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彭喜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喜群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