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细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系周成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胡军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成与被告胡军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周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锦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