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9团1连退休职工,住额敏县。
原告:彭春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9团退休职工,住额敏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8团第二中学职工,住第九师168团。
被告:陈建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9团职工,住额敏县。
被告:毕先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9团林业站退休职工,住额敏县。
被告:杨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9团11连职工,住额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红梅、彭春玲与被告陈建民、毕先锋、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红梅、彭春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谭红梅、彭春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元、保全费264元,由原告谭红梅、彭春玲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