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汇枫花园小区1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渝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