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宝岩,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冯小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宝岩与被告冯小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波经传唤拒绝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55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干木工活,日工为350元。截止2020年9月工程结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550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具体详见工资欠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10日一次付清欠款,欠条产生法律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未果。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55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冯小波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10月25日被告签名的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数额。本院对欠款事实及数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受雇于被告完成了工作任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被告指定的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给付欠款,其拒不给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小波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宝岩工资款15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冯小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苗仲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冰新 书 记 员 韩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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