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妮,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春,广西诚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何祖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定光,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陈康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妮与被告何祖惠、第三人陈康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丹妮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妮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丹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刘丹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桂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苏琴 书 记 员 谭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