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刚,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希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帅锋,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海诉被告周希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刚,被告周希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帅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永海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因被告急需用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本人周希伦(5221311979××××××××)今借到李永海现金50000.00元(伍万圆)转账到62×××77农业银行,常绿天悦二期16#楼木工组。借款人:周希伦,2020年4月24日。被告承诺尽快向偿还原告借款,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工地未结算、没有钱等理由推拖,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周希伦辩称:当时借钱的时候跟李永海说好的,会由当时周希伦的老板喻春广来偿还,后来因为工程款的纠纷喻春广不认这笔账了,所以拖到现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周希伦向李永海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周希伦(5221311979××××××××)今借到李永海现金50000.00元(伍万元整)转账到62×××77农业银行,常绿天悦二期16#楼木工组借款人周希伦2020年4月24日”。借条出具的当日,李永海向周希伦名下62×××77账户转账50000元并备注借款给周希伦五万元转账。现李永海诉至本院要求周希伦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李永海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永海向周希伦支付借款50000元,周希伦向李永海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李永海也向周希伦按约支付了借款,故周希伦应当向李永海偿还借款50000元。至于周希伦辩称的“当时借钱的时候跟李永海说好的,会由当时周希伦的老板喻春广来偿还,后来因为工程款的纠纷喻春广不认这笔账了,所以拖到现在”则是周希伦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与李永海无关。而关于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且李永海主张诉讼费由周希伦承担,故本案保全费520元应由周希伦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周希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永海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周希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