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闻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怀远县方寸之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文苑小区22栋S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QK9J63。
法定代表人:易志豪。
被告:裔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闻贡诉被告怀远县方寸之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之间装饰公司)、裔飞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贡、被告方寸之间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志豪、被告裔飞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闻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工程迟延交付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被告对如下家装工程给予重新处理:(1)对墙面大面积开裂重新处理并加贴墙布达到外观无瑕疵;(2)按期完善衣柜、橱柜、厨房用水设施等未完工项目,尽快完工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诉讼为:要求被告给付2600元的违约金及少装一个厨房水龙头和一个衣柜门把手的费用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位于龙子湖区和煦幸福城60栋2704住房于2020年8月6日委托被告装修,合同总价为96000元。原告同被告口头约定地板、卫浴由原告自己安装,实际总工程款为85600元。根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应为2020年11月1日,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却无正当理由至今不能完工交付,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入住,增加了原告额外租房费用。另被告至今对厨房的用水设施、衣柜门、吊柜仍未安装完毕,且达不到验收标准。上述问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处理,并催促被告尽快完工,但被告总以理由推脱,工程无限期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起诉后,2021年4月21日,双方达成装修补充协议,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补充协议,尚有2600元违约金没有支付,另有收尾项目未能完全完工。
被告辩称
被告方寸之间装饰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达成的协议被告是认可的,也一直在履行。收尾工作基本完工,关于水龙头和衣柜门把手,原告曾电话告知由其自己解决,只要求支付2600元违约金。关于2600元违约金的事,公司已和被告裔飞飞协商过了,由裔飞飞负责与原告对接解决,但双方之间因其他问题,一直没有支付。
被告裔飞飞辩称: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的协议没有问题,被告是认可的,之所以没有支付2600元的违约金,是因为在装修中有些项目是多做的,被告一直在和原告沟通,多做的项目要补钱给被告,要么被告将多做的项目拆除,但原告一直不同意,故没有支付其26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和煦幸福城60号楼2704号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96000元,工期90天,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诉至法院,被告应诉后,于2021年4月21日与原告自行和解,由原告(甲方)与被告方寸之间装饰公司、裔飞飞(乙方)签订装修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尾款4000元免收;2.补甲方2600元违约金;3.免费贴墙布(北次卧不贴);4.质量按照正常装修行业质保;5.未完工项目收尾。所有条例最后日期5月10日前实施完毕(完工日期2021.5.10)...”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了部分协议,但违约金2600元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履行和煦幸福城60号楼2704号房屋装修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为解决纠纷,自愿签订了《装修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现按照《装修补充协议书》要求被告履行给付2600元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在装修项目中有增项应抵扣违约金或拆除增项部分的意见,因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远县方寸之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裔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闻贡违约金2600元。
二、驳回原告闻贡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