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86、193号。 负责人:李宛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穆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红桥支行)与被告穆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红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行红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800元,截至2021年3月27日所拖欠的利息455.50元,罚息1984.64元,共计人民币7240.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建设银行支取贷款的额度,实际贷款金额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支取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自贷款资金发放至双方约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违约发生时,原告有权宣布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截止2021年3月27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准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穆娜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芥园道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芥园道支行)与穆娜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含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穆娜向建行芥园道支行借款,借款额度为5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利率按照9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合同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第五条约定:借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或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日利率为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借贷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贷款人按日计算借款人当日各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日利息额=当日所有借款本金余额×日利率;在贷款约定还款日结计利息,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仍按日计算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第六条第二款还款方法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可随借随还,即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任意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按照先归还截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再归还贷款本金的规则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在额度到期日一次性清偿。 合同签订后,建行芥园道支行于2017年12月6日将5000元款项支付给穆娜,穆娜支用上述款项。借款后,穆娜分别于2018年的12月6日偿还利息0.14元,于2018年的12月8日偿还利息0.61元,于2019年10月8日偿还本金100元,于2020年11月3日偿还本金100元,后未再还款。截至2021年3月27日,穆娜共计拖欠借款本金4800元、利息455.5元、罚息1984.64元,共计7240.14元。 另查,建行红桥支行和建行芥园道支行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建行红桥支行作为二级分行,负责承担辖下所有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职能,建行芥园道支行为建行红桥支行辖下承担个人贷款业务的经办网点,其认可由建行红桥支行主张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行芥园道支行与穆娜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含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建行芥园道支行依约足额向穆娜发放了贷款,但穆娜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建行芥园道支行现认可其对穆娜的债权人权利由建行红桥支行行使,故建行红桥支行要求穆娜清偿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穆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穆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借款本金4800元、利息455.5元、罚息1984.64元(截至2021年3月27日),共计7240.1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穆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