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田闽洋,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丰都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田闽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渝0230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闽洋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决定执行田闽洋罚金35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日、3月4日、3月11日、3月18日、4月1日、4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闽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闽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田闽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闽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田闽洋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上述各类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59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田闽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郎啟甫 审判员  陈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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