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35号院7号楼3单元4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杨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傅高鹏。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原告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郑州百瑞钢铁有限公司负担。